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赴省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告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是我省唯一一所农牧类高职院校。始建于1940年9月,原名为国立青海初级实用职业学校,1955年5月更名为青海省湟源畜牧学校,简称“湟源牧校”。2002年4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高等职业院校。2007年8月成为国家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青海,服务“三农”,盯住“农”字创特色,打品牌,稳规模,争效益的发展定位,实行开放式办学,现已形成高职教育、中职教育、短期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一体的多层次、多规格、多渠道办学新格局。79年来,为我省农牧区培养了3万多名“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后劲足”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形成了以“创业、求实、奉献”为实质的“湟源牧校精神”。学院先后被授予“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全国民族教育先进集体”“全国职业教育先进集体”“全国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等100多项荣誉称号,成为青藏高原一颗璀璨的现代职业教育明珠。
学院占地面积20.4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1.97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9568.35万元,图书馆藏书达22.38万册,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3200余人。设动物科学系、动物医学系、农林科学系、农业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五个系和一个基础部,拥有动物营养与饲料分析中心、动物疫病检测中心等48个实训室和家畜繁育改良中心、动物医院等4个校内实习基地,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达97个,为各专业大力开展“理实一体”教学模式奠定了坚实基础。开设专业达24个,其中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与检疫、植物保护(草原与饲料)、农业经济管理4个国家级重点专业,景区开发与管理(草原生态与旅游)、现代农业(现代农业信息技术应用)、老年服务与管理等9个特色专业,涵盖农林牧渔、电子信息、财经、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六大类。
学院现有教职工262人,校内专兼职教师211人,“双师”型教师为153人;校内专兼职教师中教授16人,副高职称45人;博士3人、硕士学位以上教师69人;省部级名师2名,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拔尖人才1名,全国师德标兵1名。
因工作需要,拟面向青海省外高等院校,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急需紧缺专业2020届优秀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6名。
一、招聘岗位
序号 | 岗位名称 | 需求专业 | 学历层次 | 人数 |
1 | 专任教师 | 基础兽医学、临床兽医学、预防兽医学 | 硕士研究 生及 以上 学历 | 1 |
2 | 动物营养与饲料 | 1 | ||
3 |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化工程 | 1 | ||
4 | 会计学 | 1 | ||
5 | 思想政治教育 | 1 | ||
6 | 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 | 1 |
二、福利待遇
(1)聘用人员纳入事业编制,享受国家和青海省政策规定的相关工资及福利待遇。
(2)免费提供3年50平米的住房一套。
(3)依据青海省现行政策,博士研究生在青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副高职称2年,经考核合格,可按评审条件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研究生在青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三、招聘条件
1.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有团队协作及创新精神。
2.专业理论功底扎实,业务技术精湛,具有较强的科研、教学、组织管理等业务能力。其中,动物营养与饲料专业教师岗位人员需具备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精密仪器设备操作和使用技能。
3.在校成绩合格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证和学位证(应届毕业生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证书)。
4.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教学、科研、学生校外生产实习指导及管理等工作。
5.甘于奉献和建设新青海的省外高校应(往)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青海籍优秀毕业生。
6.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3年11月9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8年11月9日以后出生)。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
引进人才所需的专业和人数等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青海省农牧业信息网、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及宣讲会现场进行发布。
(二)报名时间及要求
本次引进人才报名时间从2019年12月5日开始,到2019年12 月22日结束,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工作原则上要求在宣讲会现场报名,如确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委托亲属到现场报名(需提供报名应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时应聘人员需填写《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引进人才报名表》(一式2份,粘贴照片),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青海专场宣讲会
时间:12月5日(星期四)9:00—12:00
地 点: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
(2)青海专场宣讲会
时 间:12月8日(星期日)9:00—12:00
地 点:哈尔滨工业大学一校区
(3)青海专场宣讲会
时 间:12月16日(星期一)9:00—12:00
地 点:清华大学
(4)青海专场宣讲会
时 间:12月17日(星期二)9:00—12:00
地 点:北京师范大学
(5)青海专场宣讲会
时 间:12月19日(星期四)9:00—12:00
地 点:郑州大学
(6)青海专场宣讲会
时 间:12月22日(星期日)9:00-12:00
地 点:兰州大学
报名所需材料:
(1)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学信网下载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没有取得毕业证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及毕业院校开具的学历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硕博在读至报名期间发表的论文、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奖证书等业绩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严格按照招聘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应聘人员提交的应聘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应聘人员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后择优进行初选,初选通过人员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并参加考核测评。资格审查贯穿引才工作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条件者,随时取消资格。
(四)初选及考核测评
初选及考核测评坚持“考用一致、科学灵活”的原则,根据岗位实际要求,确定考核测评的方式方法。
1.初选
(1)对参加应聘的应(往)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由学院现场招聘小组在招聘会现场通过座谈、查验报名所需证件原件、在校成绩证明等,对符合招聘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初选并现场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
(2)现场招聘小组根据签订的《就业意向协议书》,分招聘岗位进行汇总,形成初选名单报学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进入考核测评环节人员名单。
(3)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学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名单,通知应聘人员参加下一环节的考核测评。具体考核测评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条件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学院现场招聘小组请示学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现场签订《就业协议书》,该招聘岗位将随即取消。
2.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和专业综合能力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其中综合素质测评占40 、专业综合能力测评占60。根据成绩由高到低,按照引进人才人数确定进入考察体检人员。
引进人才岗位数达不到1:3时,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去取消该岗位数,若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数为1:1时,该岗位考生考核测评成绩未达到60分的,取消招聘资格。
3.考核测评组织与实施:由学院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相应招聘岗位工作实际,制定《现场考核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学院按国家和青海省相关规定为参加考核测评的应聘人员报销往返交通费。
六、签订就业协议
除现场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博士生外,其他应聘人员一律根据考核测评结果,按招聘岗位数和应聘人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选,并由招聘单位、学校和应聘人员正式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七、体检考察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人员持《就业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医院参加体检和考察。体检在省农业农村厅的领导下,由学院组织人事处组织,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考察(政审)工作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学院组 织人事处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主要考察应聘人员基本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等。
八、公示
经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青海省农牧业信息网、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官网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入职手续,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确属不宜聘用(录用)的,取消聘用(录用)资格。
公示意见受理方式:
电话:0971-7664292(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纪委)
邮箱:qmzyzcm@163.com(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纪委)
八、聘用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影响聘用(录用) 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按相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因下列情形导致引进人才岗位出现空缺时,学院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依据应聘者考核结果依次递补。
(1)未按时取得相关毕业证学位证的;
(2)应聘者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3)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4)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5)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
(6)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青海省现行相关事业单位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原文出处:
http://nynct.qinghai.gov.cn/Html/2019_11_26/230537_244780_2019_11_26_275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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